一起因网购普洱茶饼未标注生产日期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卖家需向买家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法院认定,茶叶属于预包装食品,其包装标签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构成违法。
2022年,消费者李某在某电商平台上一家茶叶店购买了两块普洱茶饼,总价共计2000余元。收货后,李某发现茶饼外包装的标签上虽然标有品名、净含量、配料等信息,但生产日期一栏却是空白。李某认为该茶饼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遂与卖家沟通,要求退货并赔偿。卖家则以“普洱茶越陈越香,没有保质期概念”为由拒绝赔偿。协商无果后,李某将卖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卖家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普洱茶饼在销售时已经为定型包装,且包装上预先印有统一格式的标签,符合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也明确要求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注生产日期。
法院认为,普洱茶虽然具有长期存放的特点,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标注生产日期的法定义务。生产日期是消费者判断食品新鲜度、安全性的重要依据,缺失该信息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甚至可能带来食品安全风险。卖家以“普洱茶无保质期”为由抗辩,不能成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法院认定,卖家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卖家退还李某货款2000余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万余元,合计2.2万余元。
本案主审法官提醒,茶叶作为我国传统饮品,许多消费者对其“越陈越香”的特性有认知,但经营者不能以此为由忽视法律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性要求。无论是普洱茶、白茶还是其他茶类,只要以预包装形式销售,就必须规范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消费者在网购时也应仔细查看标签内容,如发现缺失关键信息,可及时向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该案的判决对于规范茶叶电商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也警示经营者切勿因产品特殊性而忽视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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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03 19:33:08